佛山市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诉简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6案【(2019)粤06民终11728-11733号】,我所代理物业公司二审胜诉。
东建世纪广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路,一直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1月起,简某等5户业主因商铺经营不善收益不好而拒付物业服务费。
2019年4月,物业公司委托我所分6案起诉追讨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违约金。
2019年7月24日,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应调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且不得收取违约金,简某等按调低后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我所代物业公司提起上诉,补强证据和提供判例,充分说明一审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改判。2019年10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物业公司服务不存在瑕疵,一审调低收费标准不当,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物业公司诉请。我所为物业公司追回物业服务费330904元及违约金17629元,依法维护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