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我所代理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农信社)诉苏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113民初10044号】,一审胜诉。
2016年5月31日,农信社与苏某等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苏某将房屋抵债给农信社。
2016年9月23日,农信社与房屋承租人保险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但苏某收取保险公司2016年6月至9月的租金,没有支付给农信社,保险公司亦拒绝向农信社支付。
2018年7月,我所代理农信社提起诉讼,请求苏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返还2016年6月至9月的租金约23万元及利息。
2020年3月4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某及保险公司分别向农信社返还2016年6至9月的租金及利息。
我所律师较好地维护了农信社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