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金和贵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的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2022)湘10民初43号】,天地正作为管理人取得一审胜诉。
2021年7月29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书》:物业公司将房产以60元/平方/月出租给金和贵公司,租期四年;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及前12个月租金、空调费等合计227万元。
2021年7月30日,金和贵公司破产重整,后天地正担任管理人。
2022年8月,管理人向郴州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金和贵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227万元的行为,物业公司返还227万元及利息。
近日,郴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金和贵公司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前预付租金,依法应予撤销;租金标准过高,调为38.5元/平方/月;破产后继续承租,费用为共益债务,扣除按调减标准计算的租金后退还剩余款项;判决物业公司返还96万元。
本案管理人依法履职,不仅追回部分资金,更降低租赁成本,较好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29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书》:物业公司将房产以60元/平方/月出租给金和贵公司,租期四年;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及前12个月租金、空调费等合计227万元。
2021年7月30日,金和贵公司破产重整,后天地正担任管理人。
2022年8月,管理人向郴州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金和贵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227万元的行为,物业公司返还227万元及利息。
近日,郴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金和贵公司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前预付租金,依法应予撤销;租金标准过高,调为38.5元/平方/月;破产后继续承租,费用为共益债务,扣除按调减标准计算的租金后退还剩余款项;判决物业公司返还96万元。
本案管理人依法履职,不仅追回部分资金,更降低租赁成本,较好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