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黎某、苏某诉邓某、李某、关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案【(2023)粤09民再27号】,再审胜诉。
2011年,邓某取得高州市某路段3000㎡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9月18日,黎某、苏某与其代理人关某签订《购买土地协议书》约定:2人360万元购买上述土地中600㎡土地;先支付200万元,剩余款项过户后支付;关某负责办理过户的一切手续及费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20年5月,我所代黎某、苏某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买卖行为合法有效、邓某和李某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赔偿损失等。同年11月,该院一审判决驳回黎某、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4月,茂名中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021年12月,高州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1.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2.邓某、李某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3.邓某、李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22年6月,茂名中院重审二审判决:1.撤销高州法院重审一审判决;2.驳回黎某、苏某全部诉讼请求。
我所代理黎某、苏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7月,其指令茂名中院再审。
2024年5月,茂名中院再审改判:1.撤销茂名中院重审二审判决;2.维持高州法院重审一审判决。
本案历经四年,再审逆转胜诉,展示了我所建筑房地产部律师的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较好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2011年,邓某取得高州市某路段3000㎡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9月18日,黎某、苏某与其代理人关某签订《购买土地协议书》约定:2人360万元购买上述土地中600㎡土地;先支付200万元,剩余款项过户后支付;关某负责办理过户的一切手续及费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20年5月,我所代黎某、苏某向高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买卖行为合法有效、邓某和李某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赔偿损失等。同年11月,该院一审判决驳回黎某、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4月,茂名中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021年12月,高州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1.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2.邓某、李某协助办理土地过户手续;3.邓某、李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22年6月,茂名中院重审二审判决:1.撤销高州法院重审一审判决;2.驳回黎某、苏某全部诉讼请求。
我所代理黎某、苏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7月,其指令茂名中院再审。
2024年5月,茂名中院再审改判:1.撤销茂名中院重审二审判决;2.维持高州法院重审一审判决。
本案历经四年,再审逆转胜诉,展示了我所建筑房地产部律师的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较好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