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金和贵公司诉矿业公司、深圳某公司、黄某、第三人资产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2024)湘民终103号】,天地正作为管理人取得二审胜诉裁定。
2015年-2016年,金和贵公司受让矿业公司74%股权并委托黄某、深圳公司代持。上述股权因融资质押予资产公司,并正在强制执行。
2021年7月30日,金和贵公司破产重整,天地正担任管理人。
2022年12月,管理人代表金和贵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金和贵公司持有矿业公司74%的股权。资产公司主张股权权益与其有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024年1月30日,郴州中院一审判决:金和贵公司为矿业公司74%股权的实际出资人。
资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股权已在本案受理前被另案查封,且正在执行,应驳回金和贵公司起诉。管理人答辩:资产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未判决其担责,其无上诉权利。
近日,湖南省高院采纳管理人代理意见,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管理人依法履职取得本案胜诉裁判,较好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2016年,金和贵公司受让矿业公司74%股权并委托黄某、深圳公司代持。上述股权因融资质押予资产公司,并正在强制执行。
2021年7月30日,金和贵公司破产重整,天地正担任管理人。
2022年12月,管理人代表金和贵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金和贵公司持有矿业公司74%的股权。资产公司主张股权权益与其有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024年1月30日,郴州中院一审判决:金和贵公司为矿业公司74%股权的实际出资人。
资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股权已在本案受理前被另案查封,且正在执行,应驳回金和贵公司起诉。管理人答辩:资产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未判决其担责,其无上诉权利。
近日,湖南省高院采纳管理人代理意见,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管理人依法履职取得本案胜诉裁判,较好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