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刘某等业主诉广东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佛山市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咨询公司)、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16案【(2020)粤0607民初547-555、804-810号】,我所代理工程公司一审胜诉。
2017年12月8日,咨询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某公馆包销代理销售服务合同》约定,由咨询公司包销149套毛坯住宅。同月,咨询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工程公司为该批住宅提供装修,并与购房者签订装修协议。
后杨某、刘某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工程合同》,并交纳了购房款和“装修款”。2019年10月,咨询公司向业主毛坯交房。但涉案房屋一直未能如期装修。
2020年1月,杨某、刘某等业主以《装修工程合同》未生效为由,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16宗诉讼,要求工程公司、咨询公司、投资公司共同返还装修款15万元至34万元不等,并支付利息、赔偿装修损失。
工程公司委托我所应诉。我所立即开展证据收集及案例研究工作。2020年4月16日,本16案一审开庭。我所主张本16案为双合同的精装房买卖合同纠纷、在精装房买卖合法有效的情况下购房者不能单独主张退还装修款。
2020年5月28日,三水区法院采信我方观点,一审判决:驳回杨某、刘某等业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经我所代理,工程公司本16案获得了一审全面胜诉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