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旅行社)诉佛山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604民初3172号】,我所再次代理管理公司一审胜诉。
2018年7月起,旅行社向管理公司租赁面积84㎡的商铺3年。2019年5月,旅行社单方要求解约无果,其拒交租金及水电费。
2019年8月,管理公司委托我所起诉要求继续履约、支付租金和水电费及违约金等。经一、二审判决,我所代理管理公司胜诉。
旅行社履行完上述判决后再次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15日解除,管理公司退还其保证金9万元。管理公司再次委托我所代为应诉并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商铺租金水电费和违约金、没收保证金等。
2020年6月8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20)粤0604民初3172号】:《租赁合同》于2020年2月26日解除、其支付租金198827.59元及滞纳金、水电费1411.4元、违约金9.3万元、保证金9万元归管理公司所有。
我所再次为管理公司追回租金及违约金等共计38万余元,依法切实保障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