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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万元债权确认案重审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0-07-02|作者:

广东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诉佛山市焕发排栅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排栅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2018)粤民终1734号】,我所作为排栅公司管理人取得重审二审胜诉。

2014年8月,排栅公司实际控制人方某卷款潜逃,公司资金链断裂而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裁定重整,并指定我所为管理人。

实业公司申报债权3646.225万元。但实为案外人吴某等3人向排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方某转账支付50万元、向案外人廖某等转账支付3596万余元,与排栅公司无关。管理人依法不予确认。

2014年11月,实业公司提起诉讼【(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21号】,要求确认3646.225万元的债权。2015年4月,佛山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请。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15)粤高法民二破终字第43号】。2016年10月,该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7年8月,佛山中院重审一审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并作出重审一审判决【(2017)粤06民初35号】:驳回实业公司的全部诉请。其仍不服,提起上诉【(2018)粤民终1734号】。2020年6月省高院作出重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本案历经六年胜诉。我所作为排栅公司管理人依法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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