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我所代理唐某与王某、第三人开发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20)粤0608民初4064号】,一审胜诉。
唐某、王某均为开发公司股东。自2014年9月起,唐某与开发公司先后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1360万元。截至2017年8月,开发公司支付利息611万元。
2020年10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唐某返还利息611万元给公司。
我所代理唐某应诉主张:王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未履行前置程序、无权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双方借款行为合法有效。
2020年12月14日,法院采纳我所观点,一审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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