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某农业公司诉某能源公司、某石化公司、某新能源公司、张某2612万元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全面胜诉【(2021)粤0104民初34203号】。
2019年5月,农业公司与能源公司签订《油品销售合同》,约定:能源公司向农业公司购买4000吨导热油,货款金额2612万元。为此,石化公司、张某出具《担保函》,承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农业公司依约交货,但能源公司未能支付2612万元货款,仅向农业公司支付190万元违约金,而石化公司、张某亦未能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3月、2021年5月,石化公司、张某两次分别出具相应的《担保函》,承诺继续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20年10月,新能源公司亦向农业公司出具《保函》,承诺为能源公司上述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21年6月22日,我所律师代理农业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能源公司支付货款2612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石化公司、新能源公司、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4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能源公司应向农业公司支付货款2612万元及违约金;石化公司、新能源公司、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所律师专业独到的法律意见及全面细致的案件工作,为本案胜诉奠定了基础,充分维护了农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我所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获得了其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