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2日,我所代理的佛山某银行诉列某人民币5500万元保证合同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我方取得全面胜诉【(2021)粤民终605号】。
2018年12月,银行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向其发放贷款9500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为该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列某作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具有担保意思表示的合同条款旁加盖私章予以认可。
2021年贷款逾期。银行委托我所律师起诉列某,要求其作为保证人为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加盖私章的行为不构成担保,驳回银行此诉请。
后我所代理银行上诉至省高院,补充与列某磋商、办理保证担保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等,明确上述加盖私章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省高院结合各方多份借款合同的交易习惯,认为涉案借款存在延续性,列某有明确担保的意思表示,从而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历经2年最终取得省高院的改判胜诉,获得了银行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