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代理的湖南郴州金和贵公司与飞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继续胜诉【(2022)湘知民终110号】。
2018年9月,双方签订《股权收购协议》:飞升公司将其瑞土公司100%股权作价4亿元转让给金和贵公司。后金和贵公司无法支付股权转让款,飞升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湖南长城资产公司。2021年8月,金和贵公司破产重整,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我所为破产管理人。
2021年10月,飞升公司向郴州中院提起诉讼:双方股权转让实际履行的是2019年5月《股权转让协议》,由于没有收到股权转让款,请求解除此协议。
2021年11月,该案在郴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我所作为管理人代表金和贵公司应诉答辩称:双方真实履行的是2018年9月《股权收购协议》,飞升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公司并收取相应款项;2019年5月《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起诉无理。
2021年12月,郴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飞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飞升公司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湖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2022年9月,湖南省高院经审理后做出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体现了我所作为一级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平,依法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本案的重整进程和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