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岑某30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粤06民终2147号】,我所代理曹某重审二审胜诉。
曹某长期向岑某购买废旧金属。2010年8月,岑某提出将曹某预付的人民币300万元货款转为借款,并同意按月利率2%付息。曹某同意后,岑某一直按约定付息。应曹某要求,岑某于2014年1月补写借据,确认借款,并在同年12月归还20万元本金。
2015年8月,岑某恶意否认借款,拒绝还本付息。曹某遂委托我所代为起诉追偿。
2017年11月11日,经借据签名真实性、签名与文字的打印顺序及形成时间三项鉴定,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岑某返还曹某借款280万元及自2015年8月1日起的利息。
岑某不服,以借据是伪造的等各种理由提起上诉,妄图逃避债务。2018年8月15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
2018年11月8日,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岑某还本付息。
岑某以虚假诉讼等为由,再次上诉。2019年8月1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岑某应返还曹某借款28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暂计至签收判决之日已达274.4万元)。
本案我所律师耗时4年,最终代理曹某全面胜诉,切实维护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