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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产生的债务参照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清偿顺位予以清偿
发布时间:2025-07-07|作者:
重庆某医保局诉重庆某医院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产生的债务参照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清偿顺位予以清偿
 
关键词
       民事  破产债权确认  医院破产  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医保基金债权 清偿顺位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3日,重庆某医保局向重庆某医院作出《重庆某医保局限期支付违约金催告书》,载明:查实重庆某医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过度医疗,涉及违规违约金额75319.06元;2.挂床住院、冒名住院、虚增费用,涉及违规违约金额220568.31元。重庆某医院需缴纳违规行为本金共计294087.37元,违约金合计1313717.23元。2022年12月12日,重庆某医保局向重庆某医院作出《重庆某医保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再次催告缴纳违规行为本金、违约金。
       2023年5月1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受理重庆某医院破产清算。2023年7月4日,重庆某医保局向重庆某医院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1607804.6元。2023年8月15日,重庆某医保局补充申报债权金额48752.52元,包括2020年居民医保清算考核扣款额48680.63元、2021年职工医保清算考核扣款额71.89元。
       2023年10月8日,重庆某医院管理人向重庆某医保局发出《债权核查告知书》,确认债权金额为1656557.12元,性质为普通债权。重庆某医保局认为涉及应追收的医保基金损失部分,即对于医保基金清算考核后应扣款48752.52元以及未缴纳医保基金损失金294087.37元不应列为普通债权,应类比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予以优先受偿。管理人复查认定异议不成立,随后重庆某医保局向法院起诉。
       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重庆某医保局对重庆某医院享有的债权即医保基金清算考核后应扣款48752.52元、未缴纳医保基金损失金294087.37元与重庆某医院所欠税款同一顺位受偿。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应当将医保基金债权列为与税收债权同一顺位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本案中,重庆某医保局对重庆某医院主张的医保基金清算考核后应扣款48752.52元、医保基金损失金294087.37元具有事实依据,该部分金额属于医保基金的范围,应当由重庆某医院进行清偿。国家建立医保基金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医保基金具有显著的公益属性。若该部分金额不能足额追回,将直接导致医保基金损失,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破产人所欠税款”在破产债权中具有优先性的原因在于,税收债权归国家所有,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保证其优先受偿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医保基金同样具有公共利益属性,涉及社会公众的医疗权益保障,应当类比参照“破产人所欠税款”,将医保基金债权列为与税收债权同一顺位优先受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重庆某医保局对重庆某医院享有的债权医保基金清算考核后应扣款48752.52元、未缴纳医保基金损失金294087.37元与重庆某医院所欠税款同一顺位受偿。

(重庆洪崖洞)
 
裁判要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追回医保基金损失为目的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该债权应当类比参照“破产人所欠税款”,享有相应的受偿顺位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中确认破产人所欠医保基金与所欠税款同一顺位清偿,体现了对公益性债权与私利性债权的优先级的区分,即公益性债权优于私立性债权,确保在资源有限情况下,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保护力度。

(重庆青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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