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珠海某银行诉珠海某房地产公司、某地产集团公司、某地产集团(深圳)公司本金人民币11.34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4民初77号】,取得一审胜诉判决。
2020年8月,银行与房地产公司签订《项目融资贷款合同》,约定银行提供贷款12亿元,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银行与地产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地产集团公司为房地产公司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银行放款11.34亿元。
2022年3月,房地产公司未依约清偿贷款,银行委托我所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1.34亿元及利息、费用,地产集团公司、地产集团(深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房地产公司主张银行抵扣本息金额有误;地产集团公司主张担保无效;地产集团(深圳)公司主张其虽为房地产公司唯一股东,但双方不存在混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11月,经我所积极应对、妥善沟通,珠海中院一审判决支持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我所律师凭着专业与担当,取得胜诉判决,依法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获得其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