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9日,天地正代理佛山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物流公司、某投资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民终6053号】,取得二审胜诉判决。
2020年10月12日,融资租赁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物流公司购买价值3300万设备后回租给其使用;物流公司支付租金及提供抵押担保;投资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11月12日,双方办妥融资租赁业务登记手续。
但物流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2023年4月,天地正代理融资租赁公司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流公司支付租金3000万元及违约金;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判决融资租赁公司胜诉。后物流公司上诉。2024年4月29日,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依法取得两审胜诉判决,较好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2020年10月12日,融资租赁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物流公司购买价值3300万设备后回租给其使用;物流公司支付租金及提供抵押担保;投资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11月12日,双方办妥融资租赁业务登记手续。
但物流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2023年4月,天地正代理融资租赁公司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流公司支付租金3000万元及违约金;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判决融资租赁公司胜诉。后物流公司上诉。2024年4月29日,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依法取得两审胜诉判决,较好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