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天地正代理佛山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环境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587号】,取得一审胜诉判决。
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双方先后签订四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环境公司购买价值2500万设备后回租给其使用;环境公司支付租金及提供抵押担保、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杨某等人提供保证担保。后双方办妥登记手续。
但环境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2023年10月,天地正代理融资租赁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环境公司支付租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对抵押物、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4年4月30日,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判决融资租赁公司胜诉。本案胜诉较好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双方先后签订四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环境公司购买价值2500万设备后回租给其使用;环境公司支付租金及提供抵押担保、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杨某等人提供保证担保。后双方办妥登记手续。
但环境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2023年10月,天地正代理融资租赁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环境公司支付租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对抵押物、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24年4月30日,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等规定,判决融资租赁公司胜诉。本案胜诉较好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