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天地正律师所代理佛山某上市公司3600万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7729号】,取得一审胜诉判决。
2021年6月,文化公司与照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文化公司提供借款5000万元。上市公司是照明公司的唯一股东。
2023年9月,经生效裁决,供应链公司对文化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200万元。因文化公司怠于行使对照明公司的到期债权,供应链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1.照明公司支付款项本息3600万元;2.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年4月,上市公司委托天地正律师所代理本案。天地正律师所为其答辩:其与照明公司经营场所独立;两公司依法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两公司财产不混同;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年10月25日,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一审胜诉,较好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2021年6月,文化公司与照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文化公司提供借款5000万元。上市公司是照明公司的唯一股东。
2023年9月,经生效裁决,供应链公司对文化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200万元。因文化公司怠于行使对照明公司的到期债权,供应链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1.照明公司支付款项本息3600万元;2.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年4月,上市公司委托天地正律师所代理本案。天地正律师所为其答辩:其与照明公司经营场所独立;两公司依法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两公司财产不混同;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4年10月25日,一审判决上市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一审胜诉,较好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