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江西某陶瓷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2019)佛仲字第410号,标的约1800万元】,我所代理融资租赁公司取得裁决。
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与陶瓷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双方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4700万元;陶瓷公司以租赁物、机器设备、土地等提供抵押担保;彭某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7月,融资租赁公司委托我所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陶瓷公司支付租金、对租赁物等享有优先受偿权、彭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所律师接案后,立即收集租赁物买卖合同凭证、租金支付凭证、前往江西现场勘查锁定本案租赁物、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庭审中,面对彭某认为本案成立借款关系、保证合同无效的激烈抗辩,面对仲裁庭对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的分歧,我所律师补强证据、提交有利案例,阐明售后回租型的融资租赁交易习惯。
最终,仲裁庭全部支持我方仲裁请求。本案不仅全面维护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为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案件办理提供了重要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