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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土地闲置行政诉讼案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1-02-22|作者:

2021年2月22日,我所代理某银行诉云浮某县自然资源局(下称自然资源局)、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行政诉讼一案【(2020)粤53行终92号】,二审胜诉。

2010年9月,银行与政府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取得涉案183亩土地。2017年12月,土地规划确定后,银行转让土地给房地产公司。此时,自然资源局先后两次认定涉案土地为闲置土地,向银行征缴土地闲置费约1540万元。我所受托提起行政诉讼,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审理,判决撤销《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2019年10月,自然资源局第三次作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及《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银行征缴土地闲置费约1313万元。

2020年1月,我所受托第二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和《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2020年9月,云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但不撤销《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银行依法上诉。

2021年2月,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撤销《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内容,改判撤销《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等。此全面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

(云浮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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