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某银行与能源公司、投资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取得重审一审胜诉判决【(2020)粤0607民初1539号】。
2013年,能源公司承租军队管理的土地并实际履行租赁合同。2014年,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银行对能源公司享有合法债权。2015年,能源公司向军队申请将承租主体改为投资公司。后军队与投资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投资公司又将该土地转租给郭某等。
2018年4月,我所律师代理银行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撤销能源公司将军队土地转让给投资公司的行为。但一审判决驳回我方全部诉讼请求【(2018)粤0607民初2015号】。
后我所律师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其2020年11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9)粤06民终5450号】。
2021年4月,三水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所律师意见,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关于撤销土地转让的诉讼请求。
本案历经三年,法律关系复杂,牵涉各方利益。我所律师凭借着专业与担当,依法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