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中铁某局公司(下称建设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某公路公司(下称公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民终858号】,我所代理张某等二审胜诉。
2005年12月,南海政府某部门就南海区公路改造项目工程与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其与公路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协议书》,将全部工程交由公路公司施工。
2007年11月,涉案工程通过验收,审定造价金额共计5100万元。建设公司仅向公路公司支付工程款4500万元,尚欠600万元,且未支付工程奖金等。双方就工程结算产生纠纷。
2019年5月,公路公司将其对建设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张某等。张某等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工程款600万元及利息、奖金126万元及利息。
2020年9月,南海法院一审判决:建设公司向张某等支付工程款32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起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委托我所代理二审诉讼。我所房地产部律师认真研究案件,全面阐述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工程造价计算、利息起算点及奖金属工程款等观点,并提供相关判例。
2021年6月,佛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建设公司向张某等支付工程款34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起计算),支付奖金113万元及利息。
我所较好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