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8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佛山市高明宝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020)粤0608破5号】,2020年12月8日指定我所为管理人。
2021年3月3日,佛山市顺德区某置业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人民币约2524万元。经审查及复核,管理人确认其债权2417万元,其中本金1000万元为担保债权,利息1417万元为普通债权。
2021年5月17日,置业公司向高明区法院提起诉讼【(2021)粤0608民初2500号】,请求判决确认其对宝山公司享有的利息债权1417万元为担保债权。
2021年8月4日,高明区法院采纳管理人关于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置业公司仅在债权本金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涉案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一审判决驳回置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我所作为管理人,依法取得一审胜诉判决,使普通债权人受偿率由1.45%提高至8.2%,较好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