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我所代理广州市某开发公司诉广州某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民再271号】再审胜诉。
2009年12月,双方签订《用地意向协议书》,约定开发项目及意向用地约1170亩事宜。开发公司2010年1月支付用地意向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但土储中心多年来无法落实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无法开展各项征地工作,无法办妥项目用地手续,项目无法开工建设。
2016年1月,我所接受开发公司委托,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我所代理其提起上诉。2017年8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解除《用地意向协议书》;土储中心支付保证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土储中心赔偿开发公司损失330万元;驳回开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9月,双方均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所继续代理开发公司,请求改判土储中心支付保证金利息198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赔偿损失约640万元等。
经再审审理,省高院2021年12月22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改判保证金利息计算方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因此,本案可收取保证金利息1360万元。历经五年风雨,我所较好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地风景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