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的湖南郴州金和贵公司与曹某、许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2022)湘10民初37号】,一审胜诉。
金和贵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6日,注册资本11.59亿元;曹某及许某为其股东,分别持有公司90%及10%的股权,认缴公司出资10.431亿元及1.159亿元。
2021年7月30日,郴州中院裁定金和贵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我所为管理人。
我所接管后发现曹某及许某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直未缴纳注册资本共计11.59亿元。2022年7月,我所代理提起诉讼,追缴两股东未缴纳的出资。
郴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金和贵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曹某及许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其2022年10月一审判决:曹某缴纳出资10.431亿元、许某缴纳出资1.159亿元。
本案金额巨大。我所作为管理人及时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既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推动了重整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