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我所代理广东省某建筑公司诉广州市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105民初16047号】,一审胜诉。
2014年6月,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筑公司总承包施工,工程总造价约2.2亿元。2016年9月,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投资公司拖延结算及支付工程款。
2018年9月,我所代理建筑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欠款5400万元及利息、确认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
经工程造价鉴定,2020年12月30日,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投资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4583万工程款及利息、建筑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等。我所律师较好地维护了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