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4日,我所代理某银行诉某建材公司等合同纠纷两案【(2020)粤53民终736、737号】,二审胜诉。
2015年9月28日,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约定:余某等同意将其土地等抵押财产抵偿建材公司等拖欠银行的借款债务,抵债资产过户税费由建材公司等负担。后银行垫付过户税费约3700万元,但建材公司拒绝偿还。
2018年7月,我所代理银行向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材公司等清偿代垫税费3700万元及利息等。同年10月,建材公司等另案起诉,要求变更《以物抵债协议书》关于抵债资产费用负担的条款。2019年12月27日,该院一审判决:支持建材公司等诉讼请求,驳回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我所代银行提起上诉。2021年1月4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两案一审判决,驳回建材公司等诉讼请求,判决建材公司等向银行支付3700万元税费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