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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万元金融借款案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1-03-18|作者:

2021年2月22日,我所代理云浮市某银行与云浮某林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收到二审胜诉判决【(2020)粤53民终1274号】。

2014年12月,林业公司向银行借款3910万元。贷款到期后,双方借新还旧:2017年6月,银行发放新贷约3500万元,用途为借新还旧。2018年4月,新贷到期,林业公司未还本付息。2019年3月,我所代理银行向郁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业公司清偿本息,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林业公司抗辩其与银行之间不存在旧贷关系,放款当天即被银行强制还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020年7月,郁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粤5322民初373号】。

我所代理银行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主张银行林业公司办理借新还旧;新贷发放后,其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部分本息长达一年且无异议。

2021年2月22日,云浮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银行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胜诉,较好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获得银行的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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