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诉佛山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佛山某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民终729号】,我所代理建设公司二审胜诉。
建设公司是佛山市禅城区某小区及其管理中心、幼儿园、会所的开发商。其转制后,涉案物业划归国有资产,由管理公司接管,建设公司使用。2009年8月,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小区。
2020年1月,物业公司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支付涉案物业服务费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共198万余元。同年9月,该院采信我所关于物业不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司也未提供过服务的抗辩,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粤06民终729号】。2021年3月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我所依法维护了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